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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是什么保护(家庭暴力法律知识讲解)
2022-11-19 16:30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实习生张玲 北京报道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法》创设的重要制度,承担为家暴设置“隔离带”的功能,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制度机制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难题。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共13条,目的在于清除该类案件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包括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与离婚诉讼无关独立申请将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等暴力形式纳入到适用范围;允许“年老、残疾、重病”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有关部门代为申请;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强调对方“有错在先”不能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规定》将于2022年8月1日开始施行。

 

申请人身保护令不以离婚等民事诉讼为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往往与离婚诉讼相关,部分地区甚至存在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才予以签发的情况。

《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指出。

针对被申请人主张实施家庭暴力是由于对方有错在先,因此家庭暴力情有可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指出,以对方“有错在先”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借口,甚至借机通过暴力的方式控制对方,是比较常见的情形之一 ,“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种认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规定》明确,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王丹指出。

 

年老、残疾、重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

但实践中,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回应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遭受家暴时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体现为遭受家庭暴力和目睹家庭暴力这两种形式,“这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此次《规定》除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列举式扩充外,还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

因此,《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充了代为申请的情形,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并且,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电话录音、短信、悔过书等可作为家暴证据

 

具体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规定》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十种证据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规定》第五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及代理人不能收集证据的情况可申请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郑学林指出,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正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

《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郑学林表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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