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覆盖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一一比对,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侵权判定原则,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有效补充,是对专利权的严密保护。
在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如果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构成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设立有效避免了侵权人利用简单的技术替换来躲避承担侵权责任的企图,保障了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禁止反悔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有一些申请人为了获取较大的保护范围,通常会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撰写的稍大一些,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程序中,为了确保专利的授权,往往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一定的限缩,放弃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禁止反悔原则就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将已经明确放弃的技术特征重新作为主张他人侵权的权利基础。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384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是适用了禁止反悔原则,驳回了专利权人的主张,认定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虽然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涉案专利无效审查阶段相关的材料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结合一审被告提交的新证据,审理后认为,根据禁止反悔原则,由于一审原告在无效行政程序中已经明确放弃了“四根龙骨的前端和后端不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梁上”的技术方案,其权利要求1中关于四根龙骨连接方式的技术方案应该认定为“四根龙骨的前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前保险梁上,四根龙骨的后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横梁上”。因此,其在本案侵权诉讼中又将“四根龙骨的前端和后端不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梁上”的技术方案纳入到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应得到支持,一审被告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以上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比较重要的三大原则,此外还有多余指定原则等,在判定某一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结合多方面因素具体分析,如果您想进一步探讨有关问题,欢迎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