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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种类有哪些(工程索赔的几种类型)
2022-11-19 14:23  

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复杂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可能会出现工程设计变更、建筑方案变更、材料变更等问题。由此也导致双方在工程价款问题上的争议。

一、案例引入

A公司(甲方、发包人)与B公司(乙方、承包人)就某地块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由于施工过程中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工程建设难以进行,在第三方调解下,双方达成解除承包合同的合意,订立《解除协议》,就工程结算款以及现场资产和相关权益进行交割,但双方仍对其中的部分费用存在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塔吊必须布置到楼外,因而,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基础上增加一台塔吊,并相应产生了塔吊租赁费、塔吊司机费用、专家论证费等。此外,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要求改变楼板厚度。承包人主张上述费用时,发包人认为自己并未强制要求新增塔吊,且相应楼板变更费用在工程结算时已计入,因而拒绝支付。

那么,承包人索赔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判例作简要分析。

二、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变更,承包人索赔应注意哪些问题?

本文认为,上述类型的案件属于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款纠纷,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的规定就相应的工程款主张赔偿。需要注意几点问题:

其一,承包人在主张赔偿时,除了需要举证证明费用系实际发生及其实际发生的具体数额,更重要的是,应当证明新增塔吊、变更楼板等工程变更系发包人的原因。若无法证明这一点,索赔请求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在(2020)浙民终444号宁波丰谷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中建五局作为承包人举证证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确认项目实际执行的塔吊方案为三台,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建五局投标书中投标造价是按两座塔吊基础计价,双方约定该项费用包干,中建五局也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增加一台塔吊基础,因此中建五局主张按三台塔吊基础计算价格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其二,还应当明确双方在《解除协议》中是否对工程变更事项及费用作出约定,或者实际是否已对变更事项进行结算。若已经结算,则不能另行主张工程款。若不能明确损失数额,可以就变更的工程量价款申请司法鉴定。

(2021)鲁08民终6124号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中冶东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双方就劳务报酬作出约定,除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分包人工作范围的调整引起新的工作内容外,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劳务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土建工程的工程价款,因五冶集团并未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内的工程量发生变化的签证等证据,应按照约定结算价款。对于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变更增加的工程量,经中冶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鸿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部分工程造价为4187288.66元,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三、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同发包人就变更事项进行沟通,并妥善保管各类变更的图纸、变更单、洽谈记录等书面证据;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工程变更对工程利润、造价、工期等产生的影响,对变更的费用支出及时核算,以减少争议的可能性,方便后续索赔事宜。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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