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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行为(刑法中盗窃罪的定义)
2022-11-19 12:11  

案例一、二妮是丰达公司的业务员,一直负责向乙客户收款。后丰达公司因故辞退了二妮,但未将情况及时通知客户乙。二妮谎称代表丰达公司来收款,乙不知情将款项给了二妮。(不考虑数额)

二妮如何定罪?

二妮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二妮在丰达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针对乙客户的债权,丰达公司是被害人,不能再向乙主张债权,又没收到财,二妮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二妮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由于二妮的收款行为具有权利外观,形成表见代理,乙客户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丰达公司是被害人。故二妮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二妮偷偷将万丰餐厅收银台上的微信二维码调换成自已的二维码。顾客能豆在餐厅用餐后买单,餐厅服务员乙让能豆扫二维码,实际上是二妮的二维码。能豆照办,二妮收到餐费(不考虑数额)

二妮构成何罪?

二妮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二妮在万丰餐厅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为行使了针对客户能豆的债权,万丰餐厅是被害人,不能再向能豆主张债权,又没收到财,二妮属于盗窃财产性利益,构成盗窃罪。

二妮不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客户能豆履行了付款义务,没有财产损失,不是被害人,万丰餐厅是被害人。故二妮对能豆来说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春风在佳和饭店吃饭,买单时,把手提电脑忘在餐桌上了。服务员化雨看到后,将手提电脑藏了起来。

化雨构成何罪?

化雨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在本案中,手提电脑被春风短暂遗忘,但仍处于春风实际控制范围内,不改变春风占有手提电脑的事实,手提电脑不属于遗忘物。故化雨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

案例四、春风乘出租车去佳和酒店吃饭,下车时将手机忘在出租车,被乘客化雨拿走。

化雨构成何罪?

化雨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在本案中,手机被春风遗忘在出租车上,春风丧失了占有手机的事实,在特定场所的财物,手机便转化为出租车司机占有,不属于遗忘物,此时第三人化雨拿走手机,转移占有,故化雨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

案例三、春风对化雨早就怀恨在心,一日春风将化雨杀死后,当场发现化雨的苹果13手机,立马拿走。

春风拿走手机的行为构成何罪?

化雨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带着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根据刑法理论,当场杀人,当场拿走死者身上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当场杀,过后再拿走死者财物,构成侵占罪。在本案中,春风杀死化雨后,当场拿走化雨的手机,属于当场杀,当场拿,故化雨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侵占罪

案例五、二妮告诉万丰餐厅,把二维码更换可以多收钱,餐厅一听不错啊,于是同意更换成二妮提供的二维码,消费者能豆扫码支付,钱到了二妮腰包。

二妮犯什么罪?(不考虑数额)

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处分自己财物的意识。盗窃罪,被害人主观上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意识。在本案中,二妮告诉万丰餐厅,换二维码可以多收钱,是对万丰餐厅实施了欺诈,该情形,是欺诈型盗窃,二妮获取财物是盗窃的财产性利益,二妮骗万丰餐厅换二维码可以多收钱,万丰餐厅并没有要将财物处分给二妮的意识,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故二妮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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