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基层一线执法同事,认真履行执法相关工作,而在相关工作中,案卷制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今天我们发布山西同事整理的相关要点给予大家参考,也欢迎大家留言各抒己见进行补充。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本文书。违法事实确凿,是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换句话说,就是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违法事实没有查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有法定依据是指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这一点与一般程序不同。但必须明确的是,都是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都是在代表该行政机关行使着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不是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负责人个人的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注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这是对一些流动经营的人员作出的罚款决定。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三)项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未经当事人提出的,办案人员不得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而当场收缴罚款)。
2、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载明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事项的,使用本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载明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书面证明;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上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文书,使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本文书。
3、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延期缴纳的,应当明确延期期限;分期缴纳的,应当明确每期缴纳的金额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