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退休人员死亡以后,其家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公务员死亡以后的丧葬补助金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
目前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政策已经实现全国统一。
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缴费年限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限来确定,在职职工最高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个月,最低为3个月;退休人员最低为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个月。
但这个规定只适用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退休人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公务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公务员的一次性抚恤金,目前的执行的政策仍然是按照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民发(2011)1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即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公务员和退休人员如果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是本人生前的基本离退休费。在这个文件中没有对丧葬费进行统一规定,但是在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就带有丧葬补助金的性质,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不再享受丧葬补助金的待遇。
具体到地方层面的规定相对就更为具体,比如按照海南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这里的丧葬补助金是以全省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补助金额为4个月。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这个规定全国的规定是完全相同的。
综上所述,对于公务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是按照省级人社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但一次性抚恤金在全国最新的规定没有出台之前,还是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公务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要具体咨询当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