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
申 请 人:X,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
电话:X;
被申请人:X,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
电话:X;
被申请人:X,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
电话:X;
被申请人:X,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
电话:X;
保全事项:
请求对属于
(1)被申请人X的位于邯郸市的房屋及车牌号为冀DX、冀DXX、冀DX的车辆;
(2)被申请人X的位于邯郸市的房屋及车牌号为冀DX的车辆;
(3)被申请人X的位于邯郸市的房屋及车牌号为冀DX的车辆;
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72000元;
事实及理由:
2011年11月3日,被申请人X、X、X因经营钢材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借款40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利率一分五厘,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按以下方式和轨迹提供了该笔借款:
①申请人通过电汇的方式支付至担保人X;
②X又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将该借款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至被申请人X的女婿X;
③X又通过转账的方式将该借款支付至被申请人X的儿子X。
彼时,X也参股在被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X公司中,X也在X公司中任职,主管财务。
2018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被申请人的还款金额、还款时间等一系列还款计划重新作出安排,并形成新的借条,以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内容为三被申请人一致同意于2019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偿还30万元,届时,债务消灭,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若2019年7月1日之前,未足额偿还30万元的,则被申请人自愿向申请人偿还40万元的本金及2011年11月3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按照月利率一分五厘产生的利息,被申请人在借据签字并按了手印。
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及时还款,但是被申请人有意回避,并无偿还欠款的意思。
据此,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属于被申请人们的房屋及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望准予为谢!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