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开栏语
2021年是“八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实施之年。为进一步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将今年5月份作为“民法典主体宣传月”,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组织2021年我省“美好•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
根据福建省2021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安排,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纪念5月28日民法典颁布日为契机,重点围绕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福建生态环境”政务新媒体平台推出全新栏目“绿色民法典”,陆续推送系列普法文章报道,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理、融入群众生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又专门对生态环境损失和费用的范围作了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个小常识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正所谓: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哪些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需要赔偿?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