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了被推定为负全责还要再加重处罚吗?
相信每位司机朋友都知道,交通肇事后一旦逃逸则可能被推定负全部责任。一方面这是法律对于逃逸行为的打击,另一方面,因为逃逸之后现场就已经被破坏了,想要查清也有一定的难度。同时逃逸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果交警因为犯罪人逃逸已经将全部责任归于犯罪人,那么还要再适用刑法中的加重情节吗?沈律师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西内侧车道时,樊某骑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南方向驶来,李某躲闪不及,车辆后轮碾轧樊某,造成樊某当场死亡。事后李某并未报警,而是回到单位。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因为被害人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最终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樊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李某的逃逸行为已经在入罪时进行了考虑,如果在量刑时依然将其作为加重情节,则会对这一行为重复评价。而根据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价同一犯罪行为”的原则,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而不适用加重情节。
通过了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同一行为既是入罪行为又是量刑情节时是不能进行重复评价的。与此相似,同一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也是不能重复评价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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