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关系和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居于商法之首。公司是营利法人,是资本主义的产物,是现代经济社会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内部的经济关系和外部的经济关系。内部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公司跟其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的义务,同时对公司享有知情权、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外部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公司跟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享有法人财产权。一方面,公司的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公司清偿债务从而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另一方面,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担责,除非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连带。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业法人,都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担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股份有限公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相等,由发起人或社会公众认购并持有从而成为公司股东;而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性,股东对外转让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特殊限制为例外;而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与人合双重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三,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就设立方式而言,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且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且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经营规模和组织机构设立的要求上也有相当的差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的法律。这里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企业,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在人合性基础上,具有一定的资合性,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无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则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行为的法律。这里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是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法律,内容包括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等。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全体债权人都有一个平等受偿的机会。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个别清偿禁止,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破产法主要围绕着多少钱、多少人、怎么分这几个问题来展开。“多少钱”,是说破产企业一共有多少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多少人”,是说一共有多少债权人参与分配;“怎么分”,是说各种债务的清偿顺序及清偿比例如何。破产法不是死亡法,当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能的处理方式有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票据法。票据法是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承认的本票仅限银行本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证券法。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适用于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中国境内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关系中的当事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构成。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购买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依运作方式的不同,基金分为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其他。
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这里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海商法。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