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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最轻要判多久(猥亵罪认定标准)
2022-11-10 23:29  

立案依据

刑法第237条。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单独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作了以下修改是将“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是增加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加重处罚的规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撕毁衣服等。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恫吓等精神上的强制,如以杀害、伤害、散播隐私、毁坏名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使他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如,利用他人身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假冒治病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所谓强制猥亵,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除奸淫以外的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他人”,是指年满14周岁的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定罪标准

1.本罪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为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违背了他人、妇女的意愿,直接侵犯了他人、妇女的人格尊严,损害了他人、妇女的身心健康,败坏了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强制猥亵他人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妇女,也包括年满14周岁以上的男子,儿童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侮辱妇女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教唆犯、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猥亵者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2.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是采取强制的方式,没有采取强制方式,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与强奸罪的界限。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与伴随有猥亵、侮辱妇女的强奸罪的未遂行为,在客观表现十分相似,因而容易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是否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具备这种主客观性的,属于强奸罪的未遂;不具备这种特征,而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以满足自己色欲等不良心理需要的,应定强制猥亵、侮辱罪

4.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主要区别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侮辱妇女,后者则通常采取语言或文字方式进行。同时,前者的强制侮辱行为必须是直接针对被害人当场实施,后者既可当面实施,也可以在被害人并不在场实施。(2)犯罪对象不同。强制侮辱妇女案件的犯罪对象是妇女,而侮辱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子,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3)审理程序不同。侮辱罪在通常情况下是“告诉才处理”,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强制侮辱妇女案件,属公诉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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