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责任主体除了单位之外,还包括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系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负责人,通常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内。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或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定代表人实施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的故意、过失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就该损失向法定代表人主张赔偿责任。
三、行政责任
如果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可以直接对其进行罚款,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当然,法定代表人不知情且无过错的除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因此,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也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