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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35类包括哪些,35类商标的真正作用
2022-05-31 20:22  

一、35类商标的内容

在商标《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商标分为产品和服务类,35类商标是服务类,指定用于“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内容中。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⑵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二、35类商标的适用企业

第35类商标较多适用于下述行业:

1、电商、微商企业:随着这几年,电商平台的兴起,涉及的利益纠纷也是层出不穷,电商平台的业务与超市、商场的一样,都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场所,在商标局修改法例之前,电商和商场的商标注册是一样的范围,但在修改之后,电商企业的商标核名内容却出现在了35类中,成为电商企业必须注册的商标类别。

2、广告公司或以广告盈利的公司:如今日头条等提供实时资讯和广告盈利的平台公司,都必须注册35类商标。

3、需要做广告宣传的企业:如果你要在广告宣传方面打上自己的商标标志,就得确保没有其他企业在35类注册该商标。

4、连锁、加盟、直营牵涉到店铺经营的,申请注册35类商标是必须的。

三、35类商标相关案例及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企业往往对35类商标不够重视,为了节约成本,未对35类商标采取预防性、延伸性注册和使用,造成严重的损失。以下述案例对此予以诠释和说明。

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祥麟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从事农业种植、农副产品等集生产、养殖、加工、储运销于一体的企业。公司于1999年就申请注册了31类的“百果园”商标,核准使用于31类未加工木材;未加工可可豆; 自然花; 鲜水果; 新鲜蔬菜; 甘蔗; 鲜食用菌; 植物种籽等商品。是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老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果园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集果品生产、贸易、零售为一体的企业之一,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35类“百果园”商标,核准使用于“广告传播; 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进出口代理; 推销(替他人); 人事管理咨询; 商业场所搬迁;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 审计; ”等服务。2007年,百果园在第四届国际(深圳)果蔬展览会上荣获“中国最具市场价值奖”;

2018年东方祥麟公司以商标侵害权为由将百果园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超9000万。百果园公司辩称,其在水果门店招牌、自媒体、小程序、饿了么、支付宝等使用“百果园”标识系使用自己企业字号和第35类服务商标。

法院判决:认定35类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首先百果园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为销售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其次,认定百果园公司的零售服务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最后百果园公司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争议商标,据此驳回东方祥麟公司菜果基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百果园公司未侵犯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1、对产品类商标进行35类防御性注册保护很有必要。

从以上案例看出,东方祥麟公司1991年注册“百果园”商标,时间上早于百果园公司,但东方祥麟公司只注册了31类“新鲜水果”类商标,对35类商标未进行防御性保护性注册,给了百果园公司商标注册的空间。

什么是防御性商标注册?有两层意思: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因此,公司进行防御性注册既保护了公司的核心知识产权,不给竞争对手留有注册机会,又让自己的商标非常安全,不被动,并为今后多元化经营扩展和品牌扩张留了空间。

2、本案35类商标权人系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从以上案例来看,百果园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的企业,其提供的服务属于为销售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而35类中“替他人销售”类别涵盖了商品的零售服务。而百果园公司的商标使用“百果园”标识,并未直接标识到每个独立的水果或者单一水果包装上,不认定为在第31类“新鲜水果”类别上使用,说明百果园公司使用“百果园”标识目的不在于识别水果的种植及生产来源,而是在于标识经营场所及区分零售服务提供者的来源,属于在核定服务项目范围内合法使用第3807648号“百果园”注册商标的行为。

总之,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百果园公司在店招和包装袋和包装盒上使用“百果园”标识是区分水果零售服务提供者来源的范畴,属于在核定服务范围内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注册及时并得到授权,即使对方在31类上的“百果园”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况下,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作者:四叶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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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继保律师

黄继保律师是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

黄继保律师具有理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系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员,并先后担任第九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黄继保律师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在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长期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业务,熟悉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司法环境和商业环境,对知识产权理论、实务均有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处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黄律师所在团队服务内容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的战略制定、咨询、申请、诉讼、运营管理等各方面,能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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